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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时候,我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字眼,就是把同性恋和吸毒者、妓女、乱伦、暴力等联系在一起。这些词和同性恋是并列排列的。一般人看来,似乎同性恋者和这些人都是差不多的,要么是接近罪犯的边缘,要么是与社会文化格格不入的人。比如,80、90年代凯利.赫尔曼写的一本书《我,13岁,同性恋、吸毒者、妓女》;国内广电局也有把同性恋和乱伦、暴力等影视作品作为禁播的条文。
同性恋为什么和这些词会并列出现呢?先从同性恋的刑法化说起吧。
同性恋刑法化,在不同的文化中,显现的程度是不一样的。中国从封建社会时,对同性恋的态度就是半朦胧的。2001出版的《中国古代同性恋史——暧昧的历程》(作者,张在舟)就说的很清楚了:男同和同性伴侣在一起生活的前提就是要有子嗣(生育孩子),在这个前提下,人们对男同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或者说,和异性的正式婚姻可以是个形式,只要能生孩子就可以,至于同性事实婚姻,人们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同性恋者并不会普遍地刑法化。
西方国家就不同了。19世纪中叶之前(除了罗马时期),对同性恋一般都是刑法化,比如,火刑、绞刑等。因为基督教就是非常反对同性恋的。
对同性恋者刑法化,事实上就是把同性恋者当成罪犯一样。同性恋者只要在社会上显现出这种性取向,就是罪犯一样的人,人人诛之。所以,在那个时期的西方,几乎看不到同性恋者。在这种社会环境中,同性恋者就感觉自己是个罪犯,内心充满了罪恶感。上世纪80、90年代的中国,有很多的同性恋者同样有这样的心理:为家族蒙羞、为人不耻,把自己的命运看成是因为同性恋这种性取向造成的,内心充满了罪恶感(对自己的罪恶感)。所以,有些人似乎就有了赎罪的心理。
同性恋刑法化,是对同性恋者最原始、最残酷的一种心灵伤害。是处于最低级阶段(也可以说是原始阶段)。在这个阶段,一般人普遍地认为同性恋是变态行为,同性恋者的显性化非常低,社会普遍地排斥同性恋。就是目前,非洲还有极个别的国家对同性恋还在施行刑法化。
同性恋的初级阶段,是心理层面上的正常化。
如果一个国度内,本国的心理学会不认可同性恋正常化。那么社会中,即便不会把同性恋者刑法化,但是会当成不正常人看待。比如,严重的精神病、神经症。我们看看一般人对精神分裂症的人,通常的态度就知道了:躲、指指点点、议论、嘲笑,似乎他(她)就是个怪物,大家等着看他(她)的笑话。上世纪80、90年代的中国,一般人都有这种看待同性恋者的心理。或者,有些父母知道了自己的孩子和同性之间有这种同性爱,还会把孩子锁在屋子里不让出来。这样的行为,不是对待精神病人的方式,还是什么呢?他人的行为方式反应了对同性恋的认知。
同性恋的中级阶段,同性恋组织的社会网络化、同性婚姻合法化。
通常情况下,一个国度内的同性恋者都是零散地分布在社会群体中的,个人的力量非常小,没有维护自身婚姻权益的力量,最多是在个人婚姻权中,放弃和异性结婚的权力,没有维护自身同性婚姻的权利。婚姻,对多数人的人生来说,也是体现个人价值的层面之一。婚姻,满足的是人的生理需要、心理需要、性需要等,是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。
个人或是零散的同性恋小群体,他们的力量都较弱,须要形成社会网络式的同性恋组织才可能凝聚巨大的力量。同性恋组织是起到了把一个一个弱小的力量凝聚成巨大力量的中介。这种组织一般属于非政府组织,它也是连接政府和个人的纽带。各行各业基本上都有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组织。比如,妇女群体有妇联、工人群体有工会。“妇联”、“工会”就属于维护本群体的社会组织。现代化的社会(或是国家)之所以会形成社会组织,是因为法律的触角不可能延伸到每个人的方面方面,它只能管(约束)大的方面,小的方面无法涉及到,因为投入的人力、物力太多。比如,两口子打架,闹的不可开交,但还不至于离婚,那么通过居委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可能就可以化解矛盾,而不必诉讼法律,通过法律调节。为什么各行各业在人大代表中都有自己的代表呢,他们背后事实上都有维护自身行业的社会组织。中国同性恋群体没有社会网络式的组织,在人大代表中,自然就是缺席者,连发言的权利都没有。
有了社会网络式的同性恋组织,才可能会出现同性恋社区。否则,即便产生了同性恋社区,出现了什么问题,没人负责。有时候,这两者也会同时出现。
社会网络式的同性恋组织出现,是向同性婚姻合法化过渡的阶段。也就是说,在同性婚姻不合法的国度或是地区,发展情况还是不一样的。有社会网络式的同性恋组织的国度或是地区,向同性婚姻合法化过渡的时间就会短;没有这种同性恋组织,过渡的时间就会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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